四川順潔汽車園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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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制度
第一條 司法鑒定的委托由本機構統(tǒng)一受理。
第二條 本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鑒定委托書要說明委托事項,明確鑒定要求,并介紹案情概況,提供客觀、詳細的鑒定文件資料以及鑒定有關的檢材等。委托書中不能要求鑒定人對案件的事實作出法律評價。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委托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要求出具委托書;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第三條 經審核委托書、鑒定材料,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即日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四條 本機構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
(一)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的用途不符合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規(guī)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guī)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關于重新鑒定有關規(guī)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本機構應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二、 司法鑒定人回避制度
第五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人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第六條 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本所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提交本所司法鑒定人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被申請人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鑒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三、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與終止鑒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機負責人批準,接受補充鑒定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發(fā)現(xiàn)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必須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接受鑒定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yè)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理依據(jù)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guī)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在鑒定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fā)現(xiàn)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實或都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過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七)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九)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四、 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
第十二條 審判機關的要求司法鑒定人出庭質證的,司法鑒定人應按時出庭。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在出庭前應準備好案件相關的材料,做好出庭準備。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庭出示《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著裝整齊,在法庭上語言文明。
第十六條 出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退庭。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就依法客觀、公正、如實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對與鑒定無關的問題,鑒定人有權拒絕回答。
五、 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實行錯鑒責任追究和處罰制度。存在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責任錯鑒的行為:
(一)超越鑒定人權限作鑒定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結果而得出不準確結論的;
(三)隨意破壞送檢的文書資料或檢材;
(四)對原始資料隨意取舍或檢查、檢驗不全面而影響檢驗、鑒定結論準確性的;
(五)擅自變更、拖延或終止鑒定任務的;
(六)未經鑒定委托機關和當事人的授權而泄密,造成其在精神、健康、肉體、名譽、財產等方面嚴重損害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作證的;
(八)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等。
第十九條 以下列條件之一屬造成責任錯鑒的行為:
(一)違反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的;
(二)引用參考資料和鑒定標準明顯有誤的;
(三)文書和語言表達能力不準確,造成異議的等。
第二十條 錯鑒事故發(fā)生后,先由鑒定機構內部鑒定部門提出,經有關管理部門核實后提交鑒定機構內部專家鑒定委員會審核,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最后上報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全部糾錯工作應在2個月之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對鑒定人的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鑒定人對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述權。對不服處罰的,可以向當?shù)氐乃痉ㄐ姓C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二條 對鑒定人錯鑒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的,可以給予以下一種或幾種處罰:
(一)寫出書面檢查;
(二)減發(fā)或停發(fā)獎金;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賠償損失;
(五)取消當年晉級、晉職資格;
(六)轉崗或下崗;
(七)行政處分;
(八)暫停執(zhí)業(yè)活動;
(九)報請行業(yè)主管部門撤銷授予的鑒定人職業(yè)資格;
(十)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司法鑒定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檔案采用集中管理的原則,由本機構指定專人從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機構的文書檔案。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檔案歸檔的要求
(一)收集齊全;
(二)分類合理;
(三)卷內目錄排列整齊;
(四)保管期限明確;
(五)裝訂結實美觀;
(六)鑒定檔案資料除了文書資料(如鑒定委托書、送檢資料、調查材料、實驗和檢查記錄、鑒定文書等)的整理以外,還應包括照片、數(shù)據(jù)、圖表、音像資料等的整理。
第二十五條 檔案借閱
(一)借閱檔案要行借閱手續(xù)。調閱檔案只限在本所內查閱,不能帶出,必須帶出所內的,經過本機構負責人批準。涉及委托方的鑒定報告書,除國家法定機關出具手續(xù)外,一律不得擅自借閱及復印;
(二)借閱時間,一般檔案最長不超過10天;
(三)借檔人不得轉借、拆卸、調換、污損所借的檔案,不得在文件圈點、劃線和涂改,未經批準不得復印檔案。
(四)借檔人確因工作原因需要復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備,辦公室登記備案。
七、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為嚴格印章管理,加強印章使用的規(guī)范性,防止用印漏洞,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機構使用的印章包括司法鑒定機構公章、司法鑒定專章、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十八條 本機構的公章、司法鑒定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所有印章,均應專門加鎖,置于牢固的保險柜內或抽屜之內。管理人員對于自已保管的印章,未經機構負責人同意不得轉交他人保管。
第三十條 本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用于出具各類司法鑒定文書。出具司法鑒定文書須蓋鑒定專用章,須履行登記手續(xù),并經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須嚴格按財務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十二條 不得使用公章印章空白信紙、介紹信等。
第三十三條 蓋出的各種印章,必須位置恰當,字體端正,圖形清晰。
八、 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不得泄漏個人隱私。
第三十五條 保密范圍:
(一)鑒定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
(二)本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書及委托人、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司法鑒定人研究鑒定的意見記錄;
(四)本機構長期積累的案例匯編及業(yè)務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五)其它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辭退并賠償經濟損失:
(一)故意或過失泄露本鑒定機構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保密制度規(guī)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本鑒定機構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
四川順潔機動車司法鑒定所